日前,丽水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民事赔偿案件!
年11月27日9点26分左右,丽水松阳66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车子行驶在太保殿岭脚路段时,前方忽遇突发情况,驾驶员踩了一脚刹车。没有心理准备的张大爷因为这脚刹车惯性向前倾斜,腹部撞上了位置前方的铁质扶手。司机询问时,老人只是摆了摆手说没事,然后到站就下车了。
当天下午,张大爷感觉身体不适,找到公交公司。看过现场老人受伤的视频后,双方达成协议,公交公司赔偿张大爷50元医疗费。后来张大爷在药店买了外伤药,医院检查。然而在医生给出胸透检查的建议时,老人拒绝了。
事情又出波折
12月25日,张大爷的妻子周阿姨来到公交公司,称张大爷因为那次受伤,还在继续治疗,索要超额的医药费。双方达成协议:公交公司再赔偿张大爷医疗费.97元。
就在周阿姨上门索要赔偿的第二天,年12月26日,张大爷却因为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去世。
医疗费赔偿变成死亡赔偿,双方沟通无果,张大爷家人起诉公交公司。家属认为,张大爷本身身体没问题,因为公交车急刹车受伤引发胃穿孔,引起其他并发症导致死亡,因此,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却认为张大爷家属对张大爷具有看护、管理的义务,家属未能及时治疗,而且在病历中拒绝胸透,存在较大过错。张大爷乘坐公交车是侧坐,对事故造成存在一定的原因,因此公交公司仅需承担次要责任。
松阳县公安物证鉴定室鉴定认为:死者张大爷胃破裂损伤在公交车上剧烈碰撞可以形成。
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认为原告亲属张某乘坐被告经营的公共汽车,与被告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章某的损伤是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导致以及他人所导致的情况下,公交运输公司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鉴于死者在事发时未规范乘坐,事故发生后到死亡的一个月内,原告及其亲属也未及时全面检查张某的身体情况,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方因张某死亡做成的各项损失共计元。
93记者陈磊通讯员: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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