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研究部署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司法部部长张*出席会议并讲话。
周强指出
人民调解是植根于我国历史传统并被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
周强指出
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法定职责。长期以来,全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司法保障,加强与司法行*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配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更加健全完善,方式方法不断改革创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取得显著成效。
周强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出要求。他强调
要准确把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方向,切实增强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朝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要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统一审核部门、统一确认标准,及时开展确认工作。要大力支持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创新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改革创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机制,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联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要主动拥抱现代科技,推进人民调解和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现代化水平。
周强要求
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基层法院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强化与司法行*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制约指导工作开展、指导成效落实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要不断提高审判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约束激励机制,科学评价指导工作的内容和成效。
张*在讲话中指出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密集,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处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要求。
张*指出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的调解依据、标准和程序要求更严,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相应也更大,在组织设立上需要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把“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贯彻其中,在人员配备上需要有法律和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
张*要求
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趋势,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广泛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开展调解。要统筹运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这个大平台、大数据,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业务和信息资源,也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建立起双向联动机制,不但可以促进调解,也可以规范调解,促进形成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
张*强调
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切实落实*府的经费保障责任,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预算足额保障。财*部、民*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将人民调解纳入*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要加大*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今年开始,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每年要开展一次“最受欢迎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