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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2 17:20:00

来源:松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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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市民朋友们:

您好!为落实“两山”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年11月24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年1月11日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松阳县人民*府通告》(〔〕第15号)规定,自年3月1日起,松阳县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和地点变更如下:

一、松古盆地范围内;

二、镇建成区、乡人民*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

四、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景区、公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同时,除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存放烟花爆竹的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污损、破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规定依法作出行*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记入信用档案。

为了“保卫蓝天、美化环境”,共建我们共同的美丽家园,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告别燃放烟花爆竹陋习,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共建共享美好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松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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