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论坛

首页 » 问答 » 问答 » 民盟中央社会服务部副部长段海溪一行指导松
TUhjnbcbe - 2021/5/18 21:06:00
治白癜风多少钱 https://m-mip.39.net/nk/mipso_7745188.html

年1月16日,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胶东破产法论坛在青岛成功召开。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面向全国直播,国内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近三十万人次在线收看会议直播。本次论坛共收到参会论文80余篇,经认真筛选,将其中的54篇收录入《第一届胶东破产法论坛论文集》。经专家组委会匿名审阅、评选,共评出优秀论文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8名。本次推送的是优秀论文《中国欠发达地区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及其思考——以浙江省遂昌县为样本》。

中国欠发达地区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及其思考——以浙江省遂昌县为样本

李子宸、刘芷安、徐超

李子宸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石练法庭法官助理、个人债务重整攻坚专班成员

刘芷安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团队法官助理

徐超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干警

内容提要当下,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都有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如法国、德国、美国、中国香港与台湾地区等。由此可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所必须的。破产法律制度是解决市场主体陷入债务困境的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的解决与此市场主体相关联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包含着债务主体的所有财产的高效搜集、所有债务的公开、公平的清理结算、债务主体的人道主义保护、债务主体的经济重生、信用复权等一系列制度。

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实行)》,并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现阶段成果,并在新闻发布会后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其中包含温州地区四家法院办理的四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台州中院办理的两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以及遂昌法院办理的两件个人债务重整案件。据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已于年8月31日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条例》将在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深圳的成功立法,使其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深圳、温州、台州作为我国的一二线城市,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位于全国前列,城市居民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普遍较高,人民法院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及表决机制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做法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可。然而,现阶段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全国个城市中仅有49个一二线城市,尚有个城市属于欠发达地区,如果仅针对发达城市的发达地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显然不符合我国国情。本文旨在审慎论证遂昌法院的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方案,从办案的经验中探索出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并适用于大部分欠发达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为后续个人破产立法提供“遂昌经验”的绵薄之力。关键词:欠发达地区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重整

目录

引言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1.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2.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

3.个人债务重整与个人债务清算的区别

二、我国欠发达地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三、遂昌法院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导向和内容

1.个人债务重整是执行案件中的特别程序

2.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

3.通过引入第三方实现债务重整

4.设置信用修复期

5.建立非必要破产管理人的运作模式

6.后续惩戒

四、浙江省遂昌县情况介绍

1.遂昌县县域经济情况

2.遂昌法院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情况

3.遂昌法院个人债务重整案件的具体做法

4.案例分析:蔡某个人债务重整案件

5.案例分析:杨某、潘某个人债务重整案件

6.案例分析: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例

五、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优化对策

七、结语

参考文献

附件:《个人债务重整协议》

引言

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使竞争失败的主体(包括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法定程序彻底或暂时退出市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而在我国现阶段的破产法并不适用于个人,严重影响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从世界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个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德国《破产法》的特别程序就规定了申请余债免除的债务人要在6年里将工作收入的可扣押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人,如果存在不诚信的行为,还将被破产法院驳回余债免除申请,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普遍实施本身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将其作为解决针对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重要举措列入“五五改革纲要”(-)之中。同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明确指出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7月1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意见》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市场退出工作制度机制作为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的举措。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这些都为实践中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提供了依据。

年9月以来,遂昌法院积极响应上级号召,落实文件精神,以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为出发点,对个人破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从执行案件终本库中筛选案件先行先试,力图探索出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并适用于大部分欠发达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重整”。

一、个人破产制度论述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破产在法律界其实是一个很古老的命题,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社会,自然人破产的概念就已经存在。古罗马时期的自然人,或为自由民或为奴隶,自由民的财产都属于其父亲所有。当自由民没有偿还债务能力时,理应由其父亲偿还;但其父亲拒绝偿还时,就意味着将其出卖,三次出卖就将其身份由自由民变为奴隶。可见当时的罗马社会,自由民的死亡形式有二:一是自然死亡,二是没有支付能力,即我们今天所说的破产。

我们今日所讨论的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通过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赋予破产申请人经济重生的机会。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当时,个人破产制度是以《十二铜表法》上的债权人本位作为出发点,将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目标。随着社会和法制的进步,债务人均衡保护本位的概念逐渐取代了债权人本位,直至今日,大部分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不再将本位保护主义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而是强调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

现如今,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保护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使他们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者个人财务的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许他们有基本的生存空间,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开始。在国家的宏观角度,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包括了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重塑社会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执行难题、节约司法资源等等。

(三)个人债务重整与个人债务清算的区别

遂昌法院所办理的个人破产案件是本质上是对债务人个人所负的所有债务的重整。该模式与个人债务清算的概念不同,个人债务重整体现的是多方当事人之间谈判与协商的过程,侧重于个人的债务整理,债务人通过履行重整协议的方式有限地清偿债务,获得免责,以达到摆脱债务困境的目的。而个人债务清理遵循着传统破产程序中“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的特征,侧重于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彻底清算,更容易发生恶意逃废债等道德风险事件,进而引发债权人的不满,造成当事人上访、闹访。

两种制度相较而言,重整制度更加具有激励、教育和强调责任的功能,能在激励债务人积极清偿、诚实信用得履行债务重整协议、实现自救的同时,解决恶意逃废债问题,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欠发达地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认为,中国一二线城市的经济较为活跃,全国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一二线城市表现得更为明显,其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急迫的要求。在我国发达的一二线城市,随着个人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日益频繁,个人出现债务危机或者已然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越来越多。如何保护好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何种方式挽救债务人,避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衡平各方的诉求和利益买这些问题都亟须专门针对个人破产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是竞争失败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最后一块基石。关于针对我国欠发达地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有些学者是持反对意见的,其认为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当中,除了一部分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如乡镇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外,大部分都还是自给自足的状态,其社会活动商品化的程度是非常低的,还不能完全称之为消费者,缺乏适用个人破产的经济基础。并且认为在农村,土地不属于农民所有,不能被列为破产财产,这就是属于“无产可破”。笔者认为,随着移动通讯上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央对欠发达地区的大力扶持,越来越多的农民也开始融入到商品社会和市场经济中来,消费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消费能力也得到了提升。除了消费方式,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趋势下,农民借贷渠道有所拓宽。由此看来,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已经不再缺乏适用个人破产的经济基础。其次,“有产可破”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司法拍卖、执行分配等执行机制,早已将终本案件中的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一空,哪怕是拥有较多财产的商人,一旦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其所有非生活必需的财产都将被用来清偿债务,相当于财产已被法院清算。债务人“无产可破”表明了其更是处于破产的状况,而且正因为债务人是处于无产或者接近无产的状态,债务人才会求助于破产制度,希望获得重生的机会。然而,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较为落后,教育水平远不及一二线城市,公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破产的认识偏向于消极,谈“破”色变。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一直都是上访重灾区,一旦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经验通过表决制度豁免债务人的一部分债务,那么极大概率会有一小撮难以接受的债权人走上“上访维权”的道路。但社会经济仍需要发展,欠发达地区更是应当迎难而上,所以,站在未雨绸缪、顾全大局的角度上,应当构建适用于欠发达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

三、遂昌法院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导向和内容

考虑到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同时要结合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遂昌法院目前阶段的个人破产工作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施个人债务重整。具体设计为类似德国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庭外和解”的司法实践,即以债权人同意为限的个人破产模式。笔者相信在真正实现法定强制的个人破产制度以前,必须会经过这样一个过渡阶段。这个过渡阶段所起的作用有两点:一是通过拯救一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帮助其进行信用修复,使其重新回归市场,进而激活市场主体因子,助推市场经济发展,完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二是通过这种有限同意的个人破产实践,让个人破产的理念逐渐在社会上深根发芽,最终达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目的。在遂昌法院的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工作中,执行程序是制度基石,信用修复是核心机制,引入第三方是关键之举,优化营商环境是价值取向,同时严格防范逃废债行为。

(一)个人债务重整是执行案件中的特别程序笔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出台之前,个人债务重整作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尝试,所以应当将个人执行债务重整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理念形成个人债务重整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具体而言,有三层含义:首先,个人债务重整是基于现有执行查控措施基础上的特别和解程序。区别与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现有的执行制度已经涵盖了国外个人破产程序中诸如财产申报、法院财产查控、执行分配等诸多环节。笔者认为,我国初级阶段的个人破产制度必然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适用前提的。遂昌法院探索的个人执行债务重整是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基础上,以债务人申请承诺的方式,经过债权人深度了解债务人债务成因的前提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重整协议。其次,个人债务重整是基于“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的特别程序设计。诚如前面所述,笔者设想的我国初级阶段的个人破产制度是以执行程序与个人破产有机融合的一项特有制度。执行程序是基础,债务重整是过程,有序退出是目的。所以个人执行债务重整作为执行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最直接的目的是实现“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有效制度设计。最后,个人债务重整是基于后续惩戒监管“有法可依”考虑。个人破产制度关键作用在于余债免除。而对应的代价是债务人资格、行为受到相应程度的限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对后续惩戒监有法可依,必须将这个工作机制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特别程序对待,才能利于工作开展和实现有效打击逃废债。

(二)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

遂昌法院的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工作中,将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作为个人债务重整的两大基础原则,再具体适用中体现在:一是由被执行人提出债务重整申请。个人执行债务重整参照个人破产制度,是在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基础上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救济制度,是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制度下实现重生和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为债务人申请且所有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此方式杜绝了因表决制度被迫接受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恶意上访的概率。二是以债权人的权利让渡和债务人的义务扩张防范逃废债行为。遂昌法院开展的个人债务重整特别之处在于引入了第三方,债务人通过第三方融资得以实现债务重整,如债务人未按约向第三方清偿债务,则债务人之前豁免的债务将要继续向第三方履行,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也将陷入被执行的困境,所以债务人要实现逃废债的目的成本还是很大的。三是诚信原则。个人执行债务重整参照个人破产制度,其目的是为“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提供救济,所以诚信原则是个人债务重整的首要前提。诚信原则秉持“宽容失败、严防逃债”精神,在给予被执行人救济的同时,要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被执行人利用个人执行债务重整程序进行逃废债。被执行人如果想通过个人执行债务重整程序寻求救济,实现重生,其应当进行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没有因高消费或其他拒执行为而被处罚、没有曾经为逃避或者拖延执行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因自身原因导致和解协议没有或者不能履行等。同时,个人执行债务重整方案履行完毕之后,除非债务全部履行的,否则被执行人仍应当承受一定年限的信用限制,包括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以体现其对之前所做承诺的诚意和债权人对其债务免除的对价。

(三)通过引入第三方实现债务重整

在遂昌法院的个人破产制度中,我们引入了商业化的运作模式,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让多方当事人以最少的成本获得“多赢”的效果。在通过现行强制执行查控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如果我们推行的个人执行债务重整缺少第三方的介入,这项制度将毫无意义,债权人们会以为债务人的承诺将是一张空头支票。所以我们这项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引入了第三方为债务人重整提供融资渠道。这也大大增强了债权人同意的可能性。这个举措得以于法院居中牵头,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第三方战略投资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一并予以调整。第三方的引入对债务人即是机遇也是压力,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约向其清偿款项,债务人所豁免的债务将由第三方承接,债务人将重新回到被执行的老路上。

目前遂昌法院已与作为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稠州银行丽水遂昌支行、遂昌农商银行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推出“重整贷”项目,为暂时失去履行能力且信用受限制的失信债务人重新开放信用而恢复其履行能力。个人债务重整制度中引入的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并不仅限于银行,凡是对闲置在法院终本库中的债务人资产资源有需求的企业、投资机构、房产中介以及亲朋好友等都可以成为第三方战略投资者。

(四)设置信用修复期

在遂昌法院的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中,对债务人的复权设置了一定期限的信用修复期,笔者认为,这既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惩戒,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宽慰。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个人执行债务重整协议后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一定范围的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是对债务免除的一种对价,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重整程序中采用的行为限制令取材于现有执行制度,但在某些方面进行了适当突破,体现在对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经济舱及高铁二等座的允许,是便利其为了更好地努力工作。除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形之外,其他债务清理申请人在信用恢复之前,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对其行为限制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五)建立非必要破产管理人的运作模式

个人债务重整是基于执行案件有序退出的特别程序设计,重整债务人经过法院执行,其所有可变现的的财产均已被法院通过执行程序进行了处置,其所有收入也在保留其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生活费用后,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对大部分渴望进行债务重整的债务人而言,高昂的破产管理人费用将限制重整案件的良性发展,加大了重整成功的难度。

事实上,在多方当事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后,债权人已得到了即时的分配清偿,剩余债权只有两个路径去处理。一是完全豁免,债权债务关系彻底解除,也不产生新的借贷关系;二是将剩余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战略投资人,第三方战略投资人成为唯一的债权人,债务人通过按揭还款等方式履行债务。因此,达成重整协议后,法院将按照协议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后续并不存在对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等事务性工作。同时,法院、获得清偿的债权人、第三方战略投资人、保证人乃至社会各界,都将从各自的利益点出发维持对债务人的监督,替代了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在此种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聘请破产管理人实属冠上加冠,徒增债务人经济负担。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非必要的管理人制度,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考量是否需要聘请管理人,并在需要聘请管理人的案件中赋予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人的使命,而不仅仅是让管理人进行事务性的工作。

(六)后续惩戒

关于个人执行债务重整案件的结案方式及对债务人的后续惩戒问题,遂昌法院在重整协议中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个人执行债务重整协议履行完毕的,参与个人执行债务重整程序的执行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以“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等方式结案。除清偿全部债务的以“执行完毕”结案外,一般都以“和解长期履行”为事由终结执行。执行案件退出并不等于给予被执行人逃废债的机会,一旦发现有逃废债情形,终结执行案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且,自债务重整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且贷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获得清偿之日起一年内,发现债务人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债权人、贷款人二方均可申请原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并将申请人变更为债权人、贷款人二方,变更价款归债权人、贷款人方双方各半享有。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免除债务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应按原法律文书履行债务;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并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还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浙江省遂昌县情况介绍

(一)遂昌县县域经济情况

遂昌县隶属于浙江省丽水市,位于浙江西南部,全县总面积平方公里,截止至年11月23日,遂昌县公安机关户籍科登记的常住人口为人,其中县城人口人,其余人口均分布在其他各个乡镇。由于遂昌县地处山区,缺乏区域优势,经济体量小,交通也并不便利,所在的丽水市人均GDP江浙地区城市倒数第一,经济水平在江浙地区较为落后,在经济发展商可以说是艰难险阻。虽然遂昌县的先天环境不行,但县委县*府仍在努力推动经济发展,积极招商引资,现已引入阿里巴巴在内的多家上市企业入驻。年,全县实现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亿元,增长7.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亿元,增长8.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3.6亿元,增长10.2%;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元,分别增长9.4%和10.3%。(二)遂昌法院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情况遂昌法院自年九月份以来,对个人破产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力图探索出适用于欠发达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重整”。该方案不同于深圳、温州、台州的个人破产破产制度,更加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该方案在执行和解的基础上,融入了《破产法》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赋予了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一票否决权、监督权四项基本权利,并以“第三方支付”作为亮点,对债务人债务豁免后的复权进行了限制。截止至年2月1日,遂昌法院个人破产工作小组共对43名债务人进行了个人债务重整,通过“执转破”、“执转破附带审转破”的形式,共化解了件执行案件和3件诉讼案件。其中,11名债务人通过“重整贷”向金融机构融资万元用于清偿债务,2名债务人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融资54万元用于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人通过向亲友融资.1万元用于清偿债务。清偿标的额共.3万元(其中.2万元在执行程序中已清偿),共免除43名债务人债务本息.4万元,平均清偿率46.45%,其中本金清偿率85.14%,95名债权人得以实现债权。(三)遂昌法院个人债务重整案件的具体做法以遂昌法院终本库中的被执行人蔡某的个人债务重整案为例,个人债务重整的具体做法为:一是提出申请。五年前,蔡某因前妻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总标的额达到.6万余元,共涉及6件执行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仅执行到位16.9万元,其他均因无财产可执行而程序终结。年11月,蔡某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申报个人财产。二是资格审查。法院受理蔡某的债务重整申请后,对其涉诉涉执案件进行全面核审,确定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没有规避执行行为后,将蔡某申请债务重整的相关情况通知各债权人。三是启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债权人接受蔡某的债务重整申请后,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启动。蔡某与各债权人达成初步重整方案,即2名亲友债权人免除其全部债务,另4名债权人要求蔡某归还剩余本金的50%计40.8万元。四是引入第三方融资。由第三方对蔡某的信用及未来预期收入进行评估,其中与法院签订“重整贷”合作协议的稠州银行为蔡某融资30万元,蔡某的亲友为其融资10.8万元。五是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自行评估风险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蔡某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六是债务人签署诚信协议。在法院充分警示失信后果后,蔡某当众宣誓承诺:若违反诚信协议将终止重整程序并接受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和刑事责任制裁。七是签订重整协议。经债权人会议一致同意后,蔡某与债权人、第三方正式签订重整协议。蔡某将融资所得一次性清偿4名债权人,其余债权无偿让予给稠州银行。八是信用修复和惩戒。若蔡某按约履行协议,经过协议约定的5年信用限制期,法院即可对信用进行修复;若发现蔡某存在虚假申报、规避执行或违反协议约定等行为,债权人和第三方均有权申请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并由法院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债务人蔡某通过个人债务重整制度摆脱了债务僵局,恢复了即时履行债务的能力,清偿率为24.46%,本金清偿率为44.35%,豁免了其万元的债务。(表一:个人债务重整案件办理流程图)

(四)典型案例分析:蔡某个人债务重整案件

在上述遂昌法院具体做法中引用的案例中,由于蔡某所欠债务基数较大,每年的债务利息已超过了蔡某的工资收入,如果蔡某仅依靠其工资收入归还本息,那么摆脱“老赖”侮名将此生无望。实际上,蔡某是因为其前妻而导致自己陷入债务危机,其自身的过错较小,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蔡某的人品及口碑均被债权人们认可,债权人们均对其表示同情,故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债权人们均对蔡某做出了较大的让步。由此案例,笔者认为,在欠发达地区的熟人社会中,债务人的人品及口碑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中有着极高的作用,同时其令人同情的遭遇也会降低债权人们对该笔债权的欲求度,从而促使个人债务重整程序顺利办结。(表二:蔡某债务清偿表)

(五)典型案例分析:杨某、潘某夫妇个人债务重整案件

杨某与潘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原在遂昌县县城里经营一家大排挡,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夫妻俩欠下多笔债务,还将夫妻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抵押给了银行,但最终无力偿还抵押借款,在遂昌法院共有8件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其中一件债权人为工商银行,是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抵押贷款银行)及1件诉讼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杨某与潘某二人向遂昌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重整的申请,并向法院提出初步的重整方案,计划将二人名下唯一住房自行处置后清偿所有债务。但由于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且已进行最高额抵押登记,在未经所有债权人同意及找到担保人的情况下只能进行司法拍卖,处置时间较长且有可能拍卖款低于市场价,导致最终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于是乎,债务人在遂昌法院的帮助下,找到一名房屋中介代其履行所有债务。

房屋中介在代债务人支付了近30万元的抵押贷款后,债务人在法院仍有33.8万元的债务(其中本金27万元,利息6.8万元),在此之前二人仅履行了0.6万元。在遂昌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达成了债务重整协议,由房产中介代债务人一次性支付24.1万元。本案件,共执行到24.7万元,清偿率为73.21%,豁免了当事人9万余元的债务。

笔者在办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将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即将“个人债务”扩大解释为“夫妻双方债务”,对夫妻双方一并进行债务重整,同时将尚在诉讼阶段的案件进行一揽子重整,以此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同时,此案件帮助债务人进行融资的“第三方”并非金融机构,而是自愿介入其中的社会机构。杨某、潘某二人唯一可执行的财产系二人名下唯一住宅,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处置,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不但周期长而且成交价不确认。对债务人来说,不仅成交价不能自己掌握,还在增加了交易费用和处置期间新增的利息。对债权人而言,由于拍卖的不确定性,其对债权清偿率和清偿时间也无法掌握。对法院而言,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因为一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手段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债权人们在实现既得可见的债权后,通常会降低了自己对债务人的原谅度和容忍度,拒绝豁免剩余未清偿的债务,从而导致执行案件进入终本库,使原本可以“案结事了”的案件加入到法院执行的持久战。因此,引入“第三方”通过市场化运作处置、盘活查封资产,对债权人、债务人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同时节约了法院的司法成本。

(表三:杨某、潘某债务清偿表)

(六)典型案例分析: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件

徐某为遂昌某公司员工,因经商失败导致欠下多笔债务,遂被债权人们起诉至遂昌法院,在遂昌法院共有6起执行案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徐某用三年的时间努力工作偿还了大部分债务,但仍有17.2万元的债务没有履行。

遂昌法院受理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件后,徐某及其父亲主动与未清偿完毕的4名债权人进行债务重整的商讨,最终,在遂昌法院与债务人一方的共同努力下,4名债权人被徐某及其父亲的诚意打动,承诺愿意放弃部分本息,接受徐某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帮助其“重获新生”。最终,徐某的父亲为徐某筹集了8.29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了4名债权人,债权人们豁免了徐某8.91万元的债务。

在此案例中,徐某在执行阶段就一直配合法院工作,积极劳动偿还债务,遂昌法院以此确定债务人徐某的诚信度,帮助其与债权人进行商讨,向债权人传递“宽容失败、惩戒失信”的信息,最终让债权人们做出让步,帮助这名诚信的债务人走出被执行的泥沼。徐某的父亲代为履行债务,也体现出了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中亲属代为履行的可行性。

(表四:徐某债务清偿表)

五、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说过:“个人破产制度建立需要有一定社会条件做基础。比如,信用体系建设、个人破产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怎么细化,理念上能不能为大众所接受,会不会出现逃废债问题,涉及到立法、执行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这些内容基本完善了,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深入推进。”

笔者有理由相信,中国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代,中国的一二线城市或许已经具备了建立发达国家样式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经济、信用、人文基础。深圳经济特区的成功立法,正是证实了这点。然而,中国幅域辽阔,各省份、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并不一致,大量正在迎头追赶的欠发达地区的城市也需要一套独特的个人破产制度去支撑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在探索这套独特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结合案件的办理,发现了如下几点问题:

一是现行制度下,自然人的金融债务难以通过个人债务重整的程序进行豁免。我国现行有效的《企业破产法》专门规定了企业重整与和解制度用于挽救债务人的企业,但是那些陷入债务和经营危机的很多很多民营企业老板,仍然在选择跑路、跳楼去躲避债务,而不是通过破产制度来获得挽救。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没有个人的破产制度。在遂昌法院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金融机构不仅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等物权担保,而且要求企业的老板、股东、亲属等相关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遂昌一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一笔银行贷款就有1家公司和10个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陷入破产危机时,即使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进行挽救,也是救得了企业救不了老板,同时还会牵连到提供担保的其他自然人。在案件办理中,我们多次与金融机构债权人沟通,希望能通过让破产债务人承担相应份额的债务来豁免其剩余的保证责任,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宁愿让这债权挂账挂着,一分钱拿不到也不能豁免债务人的保证责任,我们的金融机构的制度让我们没有权力作出这样的决定。”可见,自然人金融债务的豁免需要类似《企业破产法》的现行法来推进。二是仍有债务人企图通过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来逃废债。即使我们的制度设计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可能,但由于金融债务的难以进行豁免,我们只能在执行案件终本库中筛选债权人非金融机构的债务人进行个人债务重整。然而,在遂昌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此类债务人大多是因沾染*博恶习而向亲戚、朋友或者社会人士借贷导致被法院执行,其主观上缺少努力归还债务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企图通过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去逃废债务。拯救这样的债务人虽然能减少法院终本案件,但这样会与我们探索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三是部分债权人难以接受个人破产制度的冲击。在一起案件办理中,一名债务人因前夫经商失败导致欠下夫妻共同债务,金额高达一百多万,她在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后,愿意融资60万元归还50%的债务,剩余债务由债权人们向其前夫主张。此案件中,仅有一名年近古稀的债权人拒绝重整方案,要求债务人连本带息偿还所有债务,进而导致重整方案无法通过。在笔者看来,这名债权人想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并无过错,然而其对破产制度的不理解导致了所有当事人要继续长期陷入诉讼、执行的泥沼。债务人企图对其进行偏颇受偿来通过重整方案,但“一人起而众人随”,这样的提议致使其他债权人忿忿不平而要求更高的清偿比例,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最终导致满盘皆输。

六、优化对策

针对上述个人债务重整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课题组提出三点对策队个人债务重整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一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开放金融机构金融坏账核销权。通过上级法院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协调,争取尽快开放地方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不良贷款的重整处置权,在此之前,争取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方合作,最大程度通过个人债务重整实现对涉金融债权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拯救。

二是构建信用调查联动机制,加强信用惩戒威慑力。为防止债务人借助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案件承办法官常常需要通过“登门临柜”式的调查方法进入债务人的生活、工作圈,对债务人的信用度、债务成因、家庭情况等进行一个全方面的了解。囿于司法资源有限,亟须构建一种信用调查的联动机制。因此,可以借鉴“信用村”的模式,来探索和建立一种对基层乡镇静态熟人社会的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足够威慑力的信用评级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通过信用评级体系直观的了解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最终高效率在源头区分债务人是否存在企图逃废债务的主观想法。同时,依托最具有威慑力的信用惩戒措施及追责机制,从根本上降低债务人妄想滥用制度逃废债务的欲求度。

三是探索办理更多典型案例,建立宣传矩阵,持续输出扩大影响力。通过对“重整”样本的采集,及时对已办结的个人债务重整案件进行汇总和分类,逐次逐批地通过各种媒体和途径向社会公布。以更多经典的鲜活案例进行深入宣传教育,通过多渠道、多类型的宣传,做到“宣传再加强、声势再扩大、范围全覆盖”。同时,依托遂昌法院“个人债务重整体验中心”(计划在建)的宣传力量,邀请当事人现场参观,让当事人能够直观感受到个人债务重整的共赢性和优越性,向其传递破产理念,使社会充分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意义。

七、结语

得益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遂昌县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领导的统筹部署,让笔者有幸参与到个人债务重整这项极具创新意义的工作当中。“个人债务重整”是由遂昌法院陈裕琨院长亲自设计,其雏形于年年底构建完成,现经不断优化,已在浙江省逐步推广开来。截止至年12月31日,浙江省内已有青田、缙云、庆元等多家基层法院借鉴“遂昌经验”,成功办结多起个人债务重整案件,帮助多名债务人摆脱债务僵局。本文是笔者在办理个人债务重整案件的过程中,脑海中浮现出的一些“接地气”的想法,难免会有一些舛误之处。因此,希望能有更多的破产法学专家对笔者的想法进行分析、批评、指正。笔者在办理个人破产案件过程中一直力求去回答一个“具体的真问题”——那就是什么样的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真正兼容我国的欠发达地区,以免让欠发达地区失去个人破产工作所带来的制度红利。在案件办理的同时,笔者对国内外的个人破产书籍进行了大量的阅读,同时时刻理解吸纳领导的意见,整个过程就好像是龙在慢慢囤积着自己的宝藏,但从中形成自己的观点,却应当如一头牛,温驯沉默但内里积藴着力量,“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和血”,个中滋味,都在探索的过程中得以体验。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经验的锱铢积累逐渐形成个人的见解,一些细碎的想法最终得以文字的方式酝酿成型。现如今回首,竟也有了“分明千点泪,贮作玉壶冰”一般的感慨。“明者远见于未荫”,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破产制度必然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生根发芽,星火燎原般发展。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各地探索经验,亦是这星火中的点点星光。接下来,遂昌法院仍将积极探索实践,必将不断完善个人债务重整制度,努力营造“鼓励诚信、宽容失败、惩罚失信”的社会氛围,使个人债务重整制度在信用修复、整合社会资源、释放经济活力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笔者也将向此目标作出努力。

注释

邹玉玲、金子文:《个人破产制度是福音还是灾难》,载《破产法实务》

1
查看完整版本: 民盟中央社会服务部副部长段海溪一行指导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