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经个人申请及县就业处业务部门初审,现对年11月符合条件人员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年11月12日-11月18日。对公示情况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与松阳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联系。(联系人:林英,联系-)
松阳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年11月11日
来源:松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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