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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5 17:37:00

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丽水的环境监察队员们

一直坚守在一线

来看看年这两起典型案例

遂昌县晓余墙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年4月,丽水市环境监察支队收到举报线索,反映遂昌县晓余墙材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污染环境,随后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遂昌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遂昌县晓余墙材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案情介绍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多孔砖,且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炉窑废气未经处理经烟囱直接排放。经进一步核查发现,由于废气处理设施供电系统不稳定,导致引风机停运,无法将炉窑烟气全部抽至废气处理设施内进行处理,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

企业炉窑烟气无组织排放

同时,环境监测人员对企业烟囱排放废气开展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企业废气二氧化硫及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mg/m3、mg/m3,分别超标27.1倍、35倍(依据《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监测人员爬上烟囱现场采样监测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进行立案查处,责令企业停产整治,罚款52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松阳县鸿富机械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案情介绍

年5月2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夜间巡查期间,对松阳县鸿富机械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浇铸车间正在生产,主炉由于故障,处于停用状态,该厂利用备用中频炉于22时开始进行熔融工序,且该工序配套建设的废气除尘设施由于故障未开机运行。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松阳县鸿富机械厂

通过年5月3日对企业负责人刘某及员工钟某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该厂当日生产时废气除尘设施未开机运行的事实。

中频炉冒烟,未启开废气除尘设施处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处罚(松环罚〔〕18号),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决定未提出行*复议或行*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松阳县公安局于年9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松公(象)行罚决字〔〕号),给予刘某行*拘留5日的行*处罚,已执行到位。

环境违法行为必受严惩!

广大市民朋友

让我们一起来监督

守好松阳的蓝天净土!

来源:松阳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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