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各县(市、区)委宣传部长,市直宣传口各单位班子成员等参加会议。
开展“违规企业大曝光”活动。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事故调查,公布一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运输企业(单位)名单,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剖析原因、教训,强化警示教育和曝光力度。
据知情人士透露,早在今年3月份,财*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已被国务院高层批示要求,结合住建部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总结评估重庆、上海两地征收房产税的经验,尽快给出一个向全国推广的试点方案时间表。
“不妨把《暂行规定》看做一部**范围内的、级别较低的‘问责法’,以较小的成本和较简略的程序应对社会急需,以满足公众对公权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要求,提高*府的执*能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最引人瞩目的就是该暂行规定的第二章第五条,即对**领导干部问责的七条情形,它基本上集纳了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等在问责上的所有情形规定,并且具体化,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此外这七种情形也涵盖了当下急需解决的公权越位、失位、错位问题,比如处置失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比如治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事件连续发生等。从法理而言,2003年非典时全面启动的问责制时至今日,已经在制度建设上有了基本成型的框架,从当初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无论*内条例还是国家法律,在不同层面和范畴内包含着对公权人物的责任追究。而实质上,过去几年内,上至省部级下至县处乡科级干部,每每在各类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突发事件中承担各类责任,或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或免职撤职或移交司法处理。但是,在问责制越来越深入制度内核、公众问责需求越来越高涨专业时,曾经的很多问责“法理依据”也逐渐呈现出一些弊端,如问责制度条款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例,其第五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是为“引咎辞职”。但是,何为“严重失误”、“重大损失”怎样来衡量,这些模糊的规定必然会给实际操作带来过大的弹性空间,从而出现问责的“松紧轻重不一”,无益制度公信力的建立。又如问责规定分散于不同规章法律制度框架内,差异的存在难免造成追究形式的不统一。所以,越来越多的反腐监督学者、问责制度专家,呼吁统一问责、细化问责,直至问责完全法律化,使问责制从形式到内容、从道德到法律、从实体到程序不断完善,最终加快责任*府、法治*府建设。《暂行规定》的出台,正是顺应新形势迈出的重要一步,它至少解决了问责制的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细化了问责的诸种情形,强化了可操作性;二是很大程度上统一了领导干部层面的问责规定,其他规章制度中的“问责适用范围、情形”等都可以参照此项问责制的规定;三是明确了问责程序、保障了被问责者的相关权利,向科学化、人本化迈进了一大步。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必须进行大量的准备、历经繁琐的程序,成本较高,在法律成形之前不妨把《暂行规定》看做一部**范围内的、级别较低的“问责法”,以较小的成本和较简略的程序应对社会急需,以满足公众对公权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要求,提高*府的执*能力。我们相信,《暂行规定》在社会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其实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问责法”诞生条件不断成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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